疫情期間常見法律問題
黃中麟律師
趙律師
一、因疫情收入驟減,可否向房東要求減免租金
現今全國三級警戒,且政府宣布再度延長到7月12日,許多餐廳都因禁止內用,多數民眾於家中自炊收入銳減,商家生意也如同雪崩式一落千丈,然而每個月房租的繳納時間逐漸逼近,在疫情期間如因收入驟減,究竟租客可否向房東主張減免租金呢?
STEP 1
如長期與房東關係友好,建議可先行與房東商量政府三級警戒期間,降低或減免平時租金,或協商於疫情結束恢復正常營業後將租金回補,疫情期間租客難尋房東或許也不見得希望租客不租了而造成收入空白,但原則上房東並沒有理所當然應該減租的道理,建議還是先行充分協商。
STEP 2
如房東拒絕降低房租,此時已無力再繼續支撐每月龐大租金開銷時,可選擇以下二種方式?
- 向房東終止租約,可果斷止血不用再行支付房租,但讀者需留意與房東間租約是否有約定得否提前終止、要提前多久通知、提前終止租約違約金為何,充分判斷後再予進行,避免因小失大。
- 向法院起訴主張民法第227之2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減免租金。
此時須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據,諸如:疫情期間營業額、存摺、過往歷史營業額等,證明確實因疫情期間導致營業收入銳減,且因疫情期間租屋市場行情確實有租金下降之趨勢而有減免租金之必要,請求法院裁判減免租金。然而實務上法院對於此種訴訟要求較為嚴格,且容易與房東撕破臉,導致房東租約到期後不租了,讀者需要一併注意。
值得注意者
租屋市場中,房東時常有要求房客不要申報所得稅租金減免逃漏稅,或是將頂樓違建加蓋出租、鐵窗外推、違法隔間、搭建夾層等情形,如房東態度極為惡劣,故意苛扣押金或欲納租金不願返還,除可能涉嫌刑事侵占罪外,房客也可依法向主管機關檢舉房東違法情形。
二、企業營收銳減資遣員工,雇主及勞工都應該知道的事
我國中小企業眾多,經營決策快速,但相對在面臨疫情衝擊時,有現金流不足狀態,即有可能因三級警戒等管制措施,導致公司無法負荷每月龐大的租金、水電、人事管銷成本。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此條規定學理上稱為經濟性解雇手段,因此雇主如長達一段時間營運不佳,銷售量明顯下滑,且無其他替代性方式或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為求企業存續,是可以終止與勞工間勞動契約。
雇主及勞工都應注意,如一般資遣員工,依照就業服務法應在員工離職前10日通報主管機關,並且應依據勞基法給予資遣費、預告期間、特休未休折算薪資,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否則將因違反行政機關,遭主管機關裁罰,且勞工才能藉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申請失業補助。如涉及大量解雇勞工(解僱勞工人數達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者),則須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於此種情形,建議企業事前先行諮詢專業律師,避免因遺漏關鍵程序,導致公司遭起訴或裁罰。
三、疫情期間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一方,應如何會面交往
父母離異時,如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單獨監護,則另一方依照民法享有會面交往權,疫情期間如未成年子女不適宜多處移動,增加染疫風險,具監護權一方可先行友好協商增加每週固定視訊或通話會面交往時間,並提議日後寒暑假、春節時增加日數補回因疫情期間無法會面交往的情形。
如具監護權一方以疫情為由,刻意刁難他方會面交往,不具監護權一方可蒐集相關證據諸如錄音、錄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請法院勸告交付子女,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聲請交付子女強制執行,法院會先行發函要求具監護權一方如不履行將處以怠金,多次違反才會採取直接強制方式,如長期且多次違反會面交往,甚至可因此向法院主張對方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聲請「改定親權」,另外要提醒讀者,強制執行交付子女將可能因父母雙方對立場面造成子女忠誠衝突等心理壓力,建議應先行友善協商較為和緩妥適。
四、以樂觀態度進行抗疫,倘遇法律難題時,應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最後,COVID-19病毒在短短幾個月影響全台人民的生活方式,更徹底改變了職場的工作樣貌,在台灣長達兩個餘月的三級警戒軟性封城下,所有人的生活、工作、自由都受到嚴重影響,不僅心情甚為緊繃、情緒浮躁,經濟收入及公司營收更因此大大銳減,進而產生諸多法律糾紛與社會亂象。然面對疫情所有人民都承受著不同的壓力及環境變動,除須透過樂觀態度進行抗疫,更要懂得如何利用法律保護自己與解決問題,若發現權利受損而無法解決的法律難題時,則應盡快諮詢律師尋求專業協助,以免問題愈發嚴重。